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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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b
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c
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d
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c

a项: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所以a选项错误。
b项: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一般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行政许可和义务冲突。物尽其用不是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所以b选项错误。
c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所以c选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款仅仅免除的是外贸公司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却无法免除外贸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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