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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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 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参考答案:

a

a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所以a项正确。
b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所以b项错误。
c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可知,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并不是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所以c项错误。
d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