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a
甲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给妻子经营,显然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但是,仅评价为该罪,忽略了甲对300万利润的支配事实,而仅看到该笔业务的盈利性。甲的行为实际上是将本单位可期待的300万利润通过职务行为转移给了妻子,该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要求。具体说来,甲的行为与职务具有相关性。虽然甲让b公司解约,而不是直接命令自己所在的a公司解约,但是,如果甲不是作为总经理,b公司不可能解约,况且是否与业务单位解约也确实属于甲的职务范围,据此可以认为甲利用了职务之便。另一方面,300万可期待利润属于财产性利益,当然可以成立贪污的对象。甲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利益转移给妻子,符合据为己有的要求,应成立贪污罪。甲的行为仅侵犯同一法益,应认定为法条竞合,贪污罪较重,且明显属于更为全面的评价,应认定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