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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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真题)
a 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 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 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 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参考答案:

cd

a项:《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现金是一般等价物,占有即所有,此40万元并没有在平昌公司账户上,所有权不属于平昌公司,a项错误。
d项:平昌公享有要求李方返还的债权,李方将原属于公司的资金借贷给刘黎所得利息,应属于第148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的收入,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d项正确。
c项:李方作为平昌公司董事长,有资格有权利对外代表平昌公司,第三人姜呈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知晓李方是否有行为的瑕疵,应当受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其履行行为是生效的,c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李方违反公司法要求的禁止性义务,并没有触及消极任职资格的问题,所以只会受到处罚,并不因此必然导致作为董、高人员资格的丧失,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项。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