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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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 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参考答案:

c

本题四个选项均考查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选项,本题约定共同执行事务,赵单独执行时违反合伙协议的,而甲茶农是否为善意第三人不明确,难以直接认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因此,a错误。
b选项,孙某无事务执行权,但作为合伙人,孙某可以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但乙茶农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不明确,难以直接认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因此,b错误。
c选项,赵、钱为共同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并且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交易金额低于30万,选项所给条件均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该合同有效。因此,c正确。
d选项,丁茶叶公司是否善意第三人不明确,难以直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因此,d错误。

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