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4 查阅
a 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 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 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 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
c项:《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期限是6个月,本题中,到2006年1月中旬,并未超过6个月,所以甲对乙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拒付后,甲可以向乙行使票据权利,也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责任。c项正确。
d项:《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规定了失票后的救济手段,所以失票并不等于失去票据权利,d项错误。
b项:《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乙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乙可以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拒付票据金额。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