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屋内家具是乙自己购买,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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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屋内家具是乙自己购买,电器为甲所有。租期届满前2个月,乙提议把屋内家具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甲当即表示同意,约定租期届满后交付家具。租期届满后,甲认为乙的旧家具不值2000元,于是只向乙支付了1000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留置屋内属于甲所有的电器
b 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则乙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房屋
c 甲、乙之间的有关家具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d 甲已经取得家具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cd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设立、交付方式以及合同履行抗辩权a项:《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以普通留置权要求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乙请求甲支付1000元价款是基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乙占有甲的所有电器是基于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者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乙对占有的甲的电器不能行使留置权。因此a选项错误。b项:《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双方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本题中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和要求返回房屋分别是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在同一双务合同中的义务,所以,乙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房屋,因此b选项错误。c项:甲乙之间的有关家具买卖的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不存在效力瑕疵,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c选项正确。d项:《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甲乙之间就家具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生效,同时甲乙又约定乙继续占有这些家具,直至租期届满,甲乙之间通过占有改动方式完成交付。因此在甲乙约定,乙继续占有家具至租期届满的时,完成交付,甲取得屋内家具的所有权,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c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