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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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 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 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 冻结帐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参考答案:

abc

由于张某原本就无权处分林某轿车,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之后,林某应当向张某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由此可知,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并不会实际影响到林某的权利义务。林某与工商局的处罚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单个股东无权以公司名义起诉。b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没有发生改变,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c项错误。
本案中张某起诉的对象是工商局没收销售款的处罚行为,而非冻结账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冻结账款行为的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正确。本题属于选非题,所以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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