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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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 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 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 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参考答案: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这说明信息公开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法院可以直接受理,a项错误。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b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故c项错误。
信息公开案件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工商局在履行登记职责时获取了乙公司的信息,并且由工商局保存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