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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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 本案为共同诉讼
c 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 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参考答案:

ab

a项:《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a正确。
b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超生这一违法行为只不可能一个人做出来,所以夫妻二人都是违法者,二人共同起诉,本案为共同诉讼,b项正确。
c项:《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某与周某的超生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因此并没有超过追究他们责任的期限。从另一方面说,由于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为了惩罚当事人,依其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因而并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36条有关行政处罚两年时效的规定。c项错误。
d项:《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而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属于涉及对数额的确定,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项。

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