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d
d项:《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中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属于发起人的过失行为,筹备组为此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应当由发起人承担。所以d项正确。为筹备公司设立事宜而发生的各项合理的费用,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中并未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但《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都由成立后的公司赔付,可以得知一般的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验资费用以及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都应当属于因公司筹备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所以abc项费用不应由发起人承担,所以ab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