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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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真题)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参考答案:

ab

a项:《合伙企此法》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所以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享有同等的事务执行权,a项正确。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b项正确。
c项: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善意第三人与不是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合伙人签订了合同,合同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c项错误。
d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叫合伙事务执行人,经营管理人只能是从合伙人以外的人中聘请的,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项。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