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监督审查的主要程序。(山东大学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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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其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监督审查的程序如下:(1)备案。行政法规制定之后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备案的行政法规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3)提出审查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