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

14 查阅
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张某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出纳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张某,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张某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张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 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张某具有股东资格
c 因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张某没有股东资格
d 因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张某没有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

a

根据《公司法》第32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但股东名册并非是证明具有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判断具有股东资格是从股东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使股东实际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出资责任等多因素综合进行考量的,故a项正确;经过工商登记,只是使股东资格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取得的唯一因素,如果存在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情形,则难以证明具有股东资格;b项表述“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张某具有股东资格”显然过于绝对,故b项错误。证明股东资格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判断,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非判断具有股东资格的唯一或绝对因素,c、d项表述过于绝对,故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