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恒通商场与瑞达电器集团于2007年11月份订立了空调供销合同,约定:瑞达电器集团于2008年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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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恒通商场与瑞达电器集团于2007年11月份订立了空调供销合同,约定:瑞达电器集团于2008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每台价格4000元,恒通商场于合同签订时向瑞达电器集团支付30万元定金。2008年3月,由于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瑞达电器集团的空调被定购一空,且每台价格达5000元。2008年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发函给恒通商场,要求调高空调的价格,但恒通商场不同意。瑞达电器集团明确表示,将不会供应空调给恒通商场。2008年4月3日,恒通商场按合同约定通过银行向瑞达电器集团支付了全部货款。瑞达电器集团拒收货款,同时在4月5日发函给恒通商场,以情势变更为由,宣布取消双方之间的空调供销合同。恒通商场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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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明确表示,不会供应空调给恒通商场。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 )
A.拒绝履行行为
B.情势变更行为
C.不可抗力行为
D.不安抗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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