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工”取消后,村内水利、道中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可否筹资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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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筹劳每年劳平(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不超过10个,筹资每年不超过15元,筹资或筹劳两者只能取其一,不能既筹资又筹劳。村民委员会应将通过后的筹资筹劳方案,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批准后,报请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跨村使用,也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向农民筹资必须在农作物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农民筹劳必须在农闲季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