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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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 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 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 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参考答案:

b

      a项:我国的法律援助不是“缓交费”,也不是“减费”,而是完全免费的。a项错误。
      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可见,b项正确。
      c项: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无律师执业证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c项错误。
      d项:同理,并非任何法律援助案件均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这四种情形,属于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这四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可见,仅因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就全然拒绝法律援助,并不妥当。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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