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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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04年真题)
a 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 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 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 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参考答案:

c

c项:根据《刑法》151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其中,走私的表现形式之一即为“非法邮寄武器、弹药”。本题中,甲利用在国外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购买枪支、子弹后,经伪装,以邮寄的方式输入国内,其行为已经因违反海关法规,而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同时,甲在明知乙欲得到枪支抢劫银行的前提下,仍然将枪支出租给乙,其构成了乙抢劫罪的帮助犯。由于甲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应当对他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a项:根据《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规,买卖、邮寄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且通常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的行为限定于国内。但本题中的甲之行为主要在于违反海关法规,将境外的枪支、弹药输送至境内,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而非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故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题中,甲并不具有配备公务用枪或者配置枪支的资格,因此,其将枪支出租给乙,实为乙抢劫罪的帮助犯,无法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同时,甲的行为亦并不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故而,认为对甲的行为,应当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d项:由于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因此,认为对甲需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的主张是不正确的。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