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
a 《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 《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 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 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参考答案:
ab项,《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在并购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协议的条件(即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当条件成就时,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得依通知方式为之,且无需甲公司同意,协议自行使解除权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乙公司第一次发出的《通知》仅是建议双方终止协议,并没有行使解除权的明确意思表示,而第二次发出的《通报》则属于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该《通报》到达甲公司时,并购协议解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c项,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因此c选项错误。
d项,《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条款可以一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