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20 查阅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09年真题)
a 本案的被告应当是省公安厅
b 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 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

c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作为复议机关的省公安厅维持了没收决定,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也就是应当由市公安局与省公安厅作为共同被告。a项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田某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辆轿车正是李某从田某处购得的,但却被公安局认定为“走私车”。正是这一关于“走私车”的认定,与田某产生了利害关系。若经过审理,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某市公安局的认定,则李某势必会要求田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田某的权利义务与被诉行政行为产生了直接关联。另外,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若田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很有可能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若被诉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在李某提起民事诉讼时,由于受到生效行政判决的既判力的约束,又不能以该车不是走私车为由予以抗辩,所以若不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则是明显不合理的。由此看来,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b项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过了复议,因此省公安厅与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c项正确,d项错误。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