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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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参考答案:

c

ab项: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法院通知而非永平公司通知,故a错误。时间为20日而非1个月,故b项错误。
c项:股权可以部分强制执行,故c项正确。
d项: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登记是对抗要件而非股权变动生效要件。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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