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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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真题)
a 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b 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c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d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参考答案:

abd

a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a项错误。
b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非地方政府批准。b项错误。
c项:《民诉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分支机构可作为诉讼主体,此处要与分公司相区分。c项错误。
d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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