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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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3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双方已连续6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年6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真题)
a 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b 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c 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 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

参考答案:

cd

a项:在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题ab选项考查对此的理解。“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本题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这已经是主营业务,所以a项错误。
b项:“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这是指“岗位的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而不是指每6个月一签的劳动合同。所以b项错误。
c项: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c项正确。
d项:参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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