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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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 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 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 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参考答案:

b

a项:《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乙公司作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其他义务人主张追索权,所以乙公司可以找甲公司追索,并非只有找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项错误。
b项:丙银行作为付款人,独立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并非其合法的抗辩理由。b项正确。
c项:丁的担保函中,保证责任明确说的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所以乙既可以向甲追索,又可以向丁追索。c项错误。
d项:题干中所述丁通过担保函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在票据上签字,所以并非票据保证人,即并非票据当事人,更无所谓非基本当事人,只是民事中的保证人。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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