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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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 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 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 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

b

a项:书面管辖协议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故a项错误。
b项: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大陆中级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大陆法院提出申请。故b选项正确。
c项: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故c项错误。
d项: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不能直接向最高法复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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