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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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 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 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参考答案:
b项:《刑诉法》第65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可见,该规定只适用于证人,而不适用于被害人,选项中虽然表述为“作证”,但无法改变被害人不是证人的事实。故b项错误。
c项:《刑诉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见,应当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项错误。
d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现为刑诉法第282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考验期满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诉法176条(现为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