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
a 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 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 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 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参考答案:
d项: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丙公司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属于一般保证人的权利,其选择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追偿权不受影响。d项错误。
a项:《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因先履行一方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价值2万元)存在质量瑕疵,为不完全履行,后履行甲公司有权在不完全履行范围内(2万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货款。相应地,其应付价款(主债权)为8万元。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后,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丙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未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的,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a项正确。
b项:甲、乙公司之间的菊花买卖合同,应当先履行的乙交付的菊花中有价值2万元的部分无法饮用,应当后履行的甲享有并已经行驶顺序履行抗辩权。甲对乙的10万元付款义务因此缩减至8万元,根据《民法典》第701条规定,基于保证债务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丙公司对乙的保证债务相应的缩减为8万元。因此乙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债务时,知情的丙未援用甲对乙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乙支付10万元的,超出的2万元,丙对甲不享有追偿权。若丙不知情而未援用甲对乙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乙支付10万元的,超出的2万元属于非债清偿,乙、丙间成立2万元的不当得利之债。故b选项正确。
c项:《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见,积极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为保证人的义务,否则将在相应范围内丧失追偿权。本题中,如主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履行的,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