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

20 查阅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参考答案:

ac

a项:丙、丁以各自的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乙银行与丙之间、乙银行与丁之间均成立不动产抵押权。丙、丁与乙银行没有约定抵押权履行的顺序和份额,则债权到期,作为抵押权人的乙银行可以就丙的房产主张抵押权,也可以就丁的房产设立抵押权。故a项正确。
c项:戊、己分别向债权人乙银行出具承担担保全部责任的担保函,对同一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项正确。
bd项:《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0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丙、丁之间,戊、己之间均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并且各担保人均是分别与债权人设立担保,不属于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情形,因此属于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的第3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即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项。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