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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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 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 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

ab

a项:从本案来看,张某、柳某夫妻二人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因此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予以处理,二人婚后所开的美发店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正确。b项:《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b项正确。cd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柳某借款是为了夫妻共有的美发店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各承担一半的按份责任,因此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