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2008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专科层次(含国际合作办学)招生工作。
第三条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部标代码10078。学校创建于1951年,前身为北京水利水电学院,1990年迁至郑州市。
学校由水利部与河南省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工、农、经、管、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普通高等全日制本科院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也是河南省重点支持的骨干高校。办学层次以本科生为主,兼招研究生(Q吧) 、专科生;办学形式以全日制在校生为主。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称花园校区),邮编450011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1号(称龙子湖校区),邮编450046
第五条 学校占地面积2200余亩,建筑面积46万余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50.69万册,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9亿元。现有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16409人。学校教职工1270人,其中专任教师868人,工程院院士1人,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533人,讲师、工程师等中级职称人员32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者近680人。
学校现有水利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机械学院、电力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建筑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外国语言系、法学系、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科部、体育部、研究生处、人文艺术教育中心共18个教学单位和一个二级学院;学校拥有7个省部级重点学科,3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8个硕士学位授权点,48个本科专业;
学校是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先后获得了硕士研究生单考权资格;免试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接受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和工程硕士招生培养资格。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2008年,学校面向全国(除港、澳、台、西藏以外)30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专科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以统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
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或主要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英语(Q吧)”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折合百分制一般不低于60分。
第十六条 退档原则:凡因政审问题、不服从专业调剂、往年被我校录取不报到者及身体健康原因,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设计”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录取分数线,专业考试合格。按照文化课成绩的40%加专业课考试成绩的60%的比例,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特长、奖惩等情况后择优录取。
其中专业考试成绩:
①河南省考生使用专业课省统考成绩;
②山东省、江西省、江苏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使用专业课校考成绩;
③河北省优先录取参加专业校考的考生,并使用校考成绩;如未录取满额,经河北省考试院同意,可录取参加河北省统考的考生,并使用统考成绩。
第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我校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Q吧)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经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准,2008年学校本科二批学费为3700元/生.学年;艺术设计专业本科生学费为5700元/生.学年;本科三批学费为12000元/生.学年;国际合作办学学费为13000元/生.学年。软件学院各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学年(以发改委和物价局核定为准);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期学费为20000元/生.学年(升入普通本科后学费为37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800元/生.学年或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成绩合格毕业后颁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一整套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学生资助制度,开辟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目前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汪胡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为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特设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建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设置了相对稳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专项补助等。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花园校区行政楼119房间,邮编450011。
录取期间咨询电话:0371-65577818、65577819、65790908
传 真:0371-65790728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ncwu.edu.cn
电子信箱:hbsyzs@ncwu.edu.cn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371-65790233
附录:华北水利水电学院2008年在江苏省录取实施办法(试行)
经教育部和江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从2008年起实施新高考方案(即“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模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据此制定了《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苏教考招[2008]11号)。
根据江苏省新高考方案及文件要求,并以我校历年来在江苏省录取新生生源情况为依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试行。
一、我校2008年在江苏省录取考生选测科目要求:
并同时要求技术科目合格。
二、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
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三、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学业水平测试,不再提出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