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治考,确保考试安全。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加强对试卷运输、保管及考试全过程的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保障机制,积极会同公安、信息、无线电管理、保密、宣传、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利用无线通讯技术、计算机互联网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等有害信息的防范和封堵,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弊、雇人*或*等严重舞弊行为的防范和打击。要制订有效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情况,并快速加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管理,认真审查考生报名资格,严防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名考试或*。
二、继续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真正融入到招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去。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充实和完善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的公示栏目及内容,明确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有关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对象及享受优惠加分考生资格的审查,落实公示工作责任制,对保送生、艺术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及各类享受政策优惠加分的考生,进行规范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确保阳光工程真正产生实效。
三、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录取操作,疏堵并举,标本兼治,严防违规招生和非法招生中介诈骗等问题发生,确保招生录取公平、有序。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特别是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的招生章程、广告的审核与监督。省属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我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高等学校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考生,严厉打击各种干扰和危害正常招生及办学秩序的行为。对违规招生的高校,将视情节加倍削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对欺诈考生、损害考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招生录取体制之外自行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今后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或责任追究。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优化招生考试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我省招生宣传工作的专项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强化正面宣传引导,避免不适当的渲染炒作和信息误导。要切实加强诚信高考宣传教育,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舆论环境。要通过有效渠道,把有关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录取规则、志愿填报规则、招生学校概况、助学渠道以及防欺诈警示等基本内容和要求宣传到位,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从正确的渠道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宣传公布各地区和中学的高考排名,各高校到市州组织宣传咨询活动,不能干扰中学正常的教学秩序。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考生服务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从招生政策宣传、填报志愿指导、录取信息查询、咨询接待、征集志愿等方面做好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要关爱弱势群体,积极帮助和解决好残障考生的考试和录取问题。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近几年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所形成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和新生报到率,降低高分考生落榜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高考的满意度。
五、强化招生、考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单位和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对政策落实、计划管理、招生宣传和信息数据等情况,要实行逐级检查制度和通报制度,并严肃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各类违规行为和渎职行为。凡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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