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际代码为“11565”,法人代表为党继农,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第三条 学校为国有全日制专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中职高考生。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隶属招生就业处),具体落实教育部和新疆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并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的招生工作。
联系电话为(0991)8825404,传真(0991)8833075,邮编:830001
学校网址:http://www.uvu.edu.com
E-mail:wlmqzdzb@sina.com。
招生就业网:http://11565.cn
第六条 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国家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九条 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照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专业学习有特殊要求的考生,可在入学报到时调整其所学专业。
第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录取以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办法为准。数学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降分与加分条件而投档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对于民族考生汉语水平达到有关要求的可直接进入相同专业的汉族班级学习。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向社会公布。考生可通过学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根据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进校报到后可持相关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了各类奖励助学措施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有部分专业5%的优秀毕业生可升入普通本科院校相近本科专业学习,成绩合格者可获取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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