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因被认定为“高考移民”而被取消在陕西高考报名资格的学生,为争取在陕西参加高考的资格,将西安市招办等部门诉至法院。近日,消息传来,这一桩被称为“高考移民第一案”的案件一审结束,原告败诉。不过庆幸的是,在教育部的协调下,这些学生将回原籍河南考试。(据6月4日《法制日报》)
舆论曾经对这一案件给予高度关注,期望这一案件的审理,从法律角度给“高考移民”一个“说法”,即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高考移民”,对于认定为“高考移民”的,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应该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不致因为“高考移民”,而丧失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作为地方法院来说,简单地判定考生是否属于“高考移民”,只是看地方政府部门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会得出这样的判决结果。如果司法不审查相关政策规定是不是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并作出裁定,恐难以使“高考移民”问题的解决纳入法律轨道。
当然,由于过去没有类似案例作参考,加上高考移民牵涉升学指标的区域性划分、教育的非均衡发展、人才的合理流动、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等复杂问题,地方法院可以请示高级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给以后地方法院审查同类案件指明方向。
从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及当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出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专门委员会,有必要针对人才流动所带来的子女升学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有绿卡而无户籍者的子女求学、升学问题,以及其他各种情况下的有户籍而无学籍者的求学、升学问题,有学籍而无户籍者的求学、升学问题。如果不认真审视导致高考移民的教育资源配置、教育发展政策等根本问题,而是一味打击高考移民,没有符合法律精神、可供操作的具体方案,必然导致各地“因地制宜”地出台土政策,致使受教育者求学、升学矛盾重重,这既不利于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又不利于教育和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