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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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办法的宗旨是: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以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开展,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及探索试行招生考试改革,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08年度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约15万人(含招收外省市生源计划)。本市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
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
  
  三、继续实施各项招生改革举措
  
  (一)继续实施“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为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在沪“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计划各为500人,招生办法由两所高校按教育部审定的方案自行公布。
  
  (二)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为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教育部批准,2008年上海8所部属高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华大学参加此项“试点”。“试点”院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1号)文件要求进行。
  
  (三)继续做好招收“免费师范生”的改革工作
  
  为选拔出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人格学识方面适合从教的优秀学生,华东师范大学将在招收免费师范生中试行依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上海师范大学2008年将进行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改革工作。
  
  以上三项改革中,考生均须参加全国高考,并根据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要求填报志愿,供高校择优录取。
  
  (四)继续做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自主招生”)工作

  经教育部同意,2008年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经评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和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开展2008年的“自主招生”工作。
  
  上述16所高校招生计划约为10000人,各校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试行依法自主招生。未被上述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四、志愿填报
  
  (一)平行志愿适用范围
  
  2008年起将对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职高专批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填报方式。
  
  零志愿(北大、清华),艺术类本、专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本专科专业,以及被列为提前批招生的本、专科院校志愿(含公安、军事专科院校),仍按往年志愿填报方式填报。
  
  (二)填报时间
  
  第一次填报:考前填报——本科志愿(含公安、军事类专科)填报时间为5月中旬。
  
  第二次填报:考后填报——高职高专志愿(除公安、军事类专科外)填报时间为7月底至8月初。
  
  《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及投档方式实施方案》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我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秋季考试与录取
  
  (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科目设置
  本科3+综合+1
  高职(专科)3+综合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是在6门高中课程[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2008年继续分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08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综合+1”的统一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综合”的统一考试。
  
  5.根据本市高中“二期课改”的情况,2008年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能力测试科目试卷的命题,仍维持2007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科目试卷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二)录取办法
  
  1.“综合能力测试”科目原始分为150分,2008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满分为30分。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
  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学校依据经市教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满分为30分。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学校依据经市教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8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
  
  2008年继续实施往年各项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的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地高校的本市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向外地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地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录取与否由招生高校决定。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外地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往年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其他鼓励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四)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国家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招生章程
  
  本市各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2008年招生章程。市属院校须于2008年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使用该平台),同时认真填写《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审核表》(见附件1)后通过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市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三校”毕业生的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的办法与2007年一致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应届“三校生”高考(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2.本市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4.本市5月份“三校”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七、加分政策
  
  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加分项目的评审工作,严肃评审程序。为了加强对于先进类、竞赛优胜类等对象的加分管理,本市2009年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调整加分分值和项目,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八、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若已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予以公布。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有新政策外,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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