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不久前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取消年检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改变专项经费设立主体、强化政府的引导责任……从2007年11月26日提交一审,到今年7月25日三审通过,《实施办法》的条款修改过程,突出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民办教育的呵护之心。
回眸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实施办法》(草案)三审中出现的几处重大修改值得一提。“教育公平,在现有体制下得到比较充分的彰显。”旁听会议的一位教育界人士评价。
更强调政府的引导责任
条款举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发展。
修改背景较之二审稿,草案三审稿删除了诸如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等表述,增加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配置”等表述,更强调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引导”责任。
审议中,有委员认为,政府要实现自身角色的转变,要从自己办教育转变为依法管理教育,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明确并引导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实现不同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培养目标上
更关注民办教育持续发展
条款举要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修改背景 教育公平体现不足,是目前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点和难点。审议中,公平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在公开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中,大家的意见高度一致: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同等法律地位,做到“一视同仁”。因此,三审稿在第四、五、六条中,分别对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职工、民办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问题作出强调性规定。
类似体现“同等权利”的规定也出现在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需要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费用的,应当扣除拨付的生均教育经费。
取消风险保证金制度
条款举要 建立和健全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修改背景 二审稿曾提出,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是指民办学校要依照一定标准向指定机构缴纳风险保证金,但风险保证金及利息属民办学校所有。
这一规定受到质疑。来自各方的意见提出,收取风险保证金应针对不同的投入方式、资金数量、办学状况等情况区别对待,建议明确具体方式、监管程序。
另有人提出,防范办学风险有多种办法,如教学质量评估,风险预警,政府、学校、银行三方监管学费,民办学校购买学校办学保险和受教育者学费保险、学校责任险等。
对各方意见进行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认为,有必要建立民办教育风险保障机制,但设立风险保证金宜慎重。
背景资料
据统计,经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目前已达1.4万所,民办学校在校学生超过220万人,教职工逾10万人。经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超过1400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布并生效,一直施行至今。
本栏采写 本报记者 陈婷 实习生 谢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