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作为教育部首批确定的22所开展自主选拔录取(以下简称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之一,在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体现教育创新、素质教育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的基础上,已成功开展六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每年从全国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拔录取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好、特长突出的优秀创新人才数十人。为做好我校2009年自主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条件
1. 免费教育师范生类
择优选拔综合素质高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
1)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接受国家《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见附件1)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愿报考我校免费教育师范生专业;
2)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优秀学生,高中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始终名列所在年级前20%,并由所在中学提供具体证明材料;
3)具有特殊才能,包括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含)以上者;或在科技发明创造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者,或在文学、语言文化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科(文科或理科等)特长生类
择优选拔学科特长突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二等奖(含)以上者;
2)具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在科技发明创造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者;
3)在文学、语言文化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
4)具有其他特殊才能及突出成绩者。
上述各项均需提供具体证明材料。
二、 申请程序
2009年我校自主招生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系统将于2008年12月1日在本网站开通)。
凡符合我校自主招生免费教育师范生类和学科特长生类申请条件者(两类不可兼报)须通过网报系统填写、打印《自主招生申请表》(其它格式无效),由所在中学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同高中阶段所获与自主招生资格条件有关奖励证书、证明等的复印件一同寄至: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100875)。 截止日期(以寄件日邮戳为准):2008年12月15日,逾期将不再受理。咨询电话:010-58801802,010-58807962 传真:010-58800562。
三、 资格初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自主招生工作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核(请注意: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初审状态,我校不再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
四、 考核与资格确定
学校考核:初审合格的所有申请者均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多项能力测试(笔试),并根据本人报考专业(每位申请者最多可申请两个专业),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有关专家组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考核。
资格确定: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多项能力测试和专家组考核结果,以及所填报专业志愿,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请注意: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考核结果,我校不再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
考核将于2009年1月中旬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具体时间网上另行通知。
五、 公示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上网公布,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和省级招办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六、 录取原则
经我校考核确定的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及时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报自己的高考信息(高考考生号、高考成绩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录取。
(1) 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调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同科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 语文、数学、外语中任一单科高考成绩达到145分(150分制)或文科、理科综合高考成绩达到290分(300分制),且高考成绩不低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控制线。
七、 自我约束机制及违规处理
1. 学校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自主招生考核专家组,负责领导和实施自主招生工作,保证整个招生工作遵循“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做到“标准刚性、程序规范、办法公开、过程监控、结果公示”。
2. 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 考生所在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
5.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八、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