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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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实施《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对国防奖学金的申请、发放、管理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并明确将国防奖学金标准由每人每学年5000元提高至10000元。为此,记者就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总政、总后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这次国防奖学金标准调整幅度很大,新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等政策明确,国防奖学金标准要根据签约高校收费和市场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市场物价及高校学杂费标准增幅较大,每人每学年5000元已难以保障国防生学习生活的基本需求。从2006年开始,在对100多所签约高校学杂费收费情况和学生生活费用深入调查、对比研究有关企业设立助学金培养定向生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今后一个时期市场物价和高校收费的调整趋势,研究确定将国防奖学金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学年10000元。

  在当前军费保障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国防奖学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大力推进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决心和力度,必将激发国防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他们奋发成才,投身军营建功立业。

  问:近些年实行国防奖学金制度的效果如何?为什么要发布《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

  答:近10年来,国防奖学金吸引了大批优秀学生报考国防生,共资助了近7万名国防生,已毕业到部队工作的就有3万名,国防生已成为军队生长干部培养补充的重要来源。可以说,实行国防奖学金制度的成效是非常明显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军队信息化建设的加速推进,在国防生培养实践中,国防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国防奖学金标准难以满足国防生学习生活基本需要,吸引和激励功能下降;管理职责、发放程序和要求不够明确;原来的政策规章立法层次不高,国防奖学金发放、追缴的法律约束力不强。这些问题,不但制约国防奖学金的管理使用效益,而且影响军队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为此,总部在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并发布实施。

  问:《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中专门有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章节,这是基于何种考虑?与以往相比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是国防奖学金发放、追缴的基本依据。以前,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各军区级单位干部部和有关签约高校研究制定,协议书文本的审定不够严谨,内容不够规范,要求不够统一,影响了国防奖学金发放、追缴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为此,《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专门就协议书的制定单位、内容、审定程序,以及签订人和起算时间等作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就协议书制定、签订的重点内容、环节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协议书文本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会同同级财务部门和签约高校共同研究制定,并应于确定或者变更当年的8月31日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备案;二是协议书文本应包括国防奖学金的性质、发放标准和办法,国防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国防生违约、淘汰条件及处理办法,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退缴数额、程序和时限等内容;三是协议书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签约高校和国防生共同签订,年龄不满18周岁的国防生还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四是协议书签订的起算时间,招收的国防生从其入学当月起算,选拔的国防生从选拔当年秋季开学当月起算。

  问:国防奖学金如何发放?怎样保证国防奖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答:国防奖学金是用来资助国防生完成学业的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国防生本人学习、生活所需。《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明确,从2008年9月1日起,国防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0元,其中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各5000元。学杂费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和管理单位财务部门与签约高校直接结算,不足部分由国防生本人缴纳,结余部分于学杂费结算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国防生本人。生活补助费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按每学年10个月逐月发给国防生本人,寒暑假(一般每学年两个月)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为了保证国防奖学金及时足额到位,《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细化了各级职责,就国防奖学金资金的申请、划拨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二是统一了发放的时间节点。国防生的学杂费,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应当在秋季开学两周内与高校结算,新招收、选拔的国防生可延后至复审复查结束后一周内结算;国防生的生活补助费,要于每月5日前发至国防生本人。三是建立了发放登记和公示制度。

  学杂费的结算、生活费的领取要进行登记。每学年终了前的最后一个月,要向国防生公布当学年国防生学杂费结算和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问:对违约、被淘汰的国防生,在国防奖学金退缴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国防生培养实行全程淘汰筛选,符合违约条件或达不到培养目标的国防生,将被取消国防生资格,作违约或淘汰处理。《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根据违约、淘汰国防生的各种情形,就国防奖学金的退还和违约金的缴纳作了分类明确。

  违约的国防生,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按此办法处理的国防生,一般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签约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四)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的;
  (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六)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七)其他违约情形被取消国防生资格的。

  淘汰国防生是否应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需要根据淘汰原因来确定。淘汰国防生具有下列情形,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受到高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因身体疾患(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被淘汰的国防生,不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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