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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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集美术和音乐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学院,是我校下属的23个学院之一。2009年,美术类专业本科招生办法如下:
  一、招生专业与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方向
全国招生计划
学制
备注

1
绘画
中国书画
15名
四年制


油画
18名
四年制


2
艺术设计
平面
14名
四年制


新媒体
13名
四年制


3
美术学
艺术管理与策划
15名
四年制
自主选拔录取


  美术学(艺术管理与策划方向)专业招生办法详见《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
  二、分省招生计划
  校考后,根据专业成绩和招生计划向考生发放专业测试合格证。分省制定计划时,主要投放在优质生源集中的省份。
  三、报考条件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条件;
  2、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省统考合格证书;
  3、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2008年参加高考因舞弊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的考生;
  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不满一年的学生(从被处分之日起,至高考报名开始之日止)。
  四、报名
  1、报名方式:全部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登录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网(www.rdzs.com)网上报名系统,按网上提示完成报 名。
  2、报名材料:考生应用A4纸按系统要求打印报名表,按要求粘贴一寸照片、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并将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参加省统考的合格证书复印件粘贴于报名表背面,在参加校考时将上述材料交报到点工作人员查验。
  3、网上缴费:网上报名过程中,请考生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网上缴费。报名考务费缴纳后,概不退还。
  五、报到及专业考试
  1、报到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老体育馆(学校东门附近)。
  2、报到程序: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成功后,由考生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考生报到不得由他人代报,我校报到时间截止到晚上8:00。报到时要求统一使用二代身份证,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考生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提前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到地点参加电子照相并领取准考证,熟悉考试安排。
  3、考试科目:
  艺术设计专业:素描(含速写)、设计基础;
  绘画专业油画方向:素描(含速写)、色彩;
  绘画专业中国书画方向:素描(含速写)、书法。
  4、考试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校内。
  5、注意事项:专业考试期间,交通、食宿由考生自理,绘画颜料、画具、画板一律自备,试卷用纸(8开)由学校统一提供,书法考试所需草稿纸和毡子由考生自备。
  六、文化课考试
  获得校考和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报考我校。文化课考试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考生须在取得高考成绩后,上网反馈高考成绩和志愿信息。
  七、录取原则
  1、基本要求:高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如考生所在省(市、区)未划定录取控制线,由我校参考该省其他类型录取控制线划定。
  2、绘画专业:符合录取基本要求,优先录取校考成绩前3名考生。其余考生,按校考专业课和高考文化课的加权成绩(其中专业课占60%,文化课占40%)排队录取。
  3、艺术设计专业:符合录取基本要求,优先录取校考成绩前3名考生。其余考生,按校考专业课和高考文化课的加权成绩(其中专业课占50%,文化课占50%)排队录取。
  八、时间表
  1、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1月30日
  2、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09年2月5日
  3、报到、电子照相时间:2009年2月11日08:00---20:00
  4、专业测试时间:2009年2月12日
  5、专业成绩公布及文化课通知单寄送时间:2009年4月1日前
  6、网上反馈高考成绩信息时间:2009年6月25日至30日
  九、学费标准
  根据国家关于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2009年我校艺术类学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如果国家调整2009年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标准,我校将按照国家批准的新标准收费。
  十、学生待遇
  1、我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2、美术类专业学习期间学习用具、材料、外出写生等费用一律自理。
  十一、入学及复查
  1、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对艺术类本科生实行试读制,试读期为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生,不合格者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十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电话:010-62511340
  招生网网址:www.rdzs.com
  电子信箱:zsb@ruc.edu.cn
  十三、本招生简章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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