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对美术类专业省统考违规考生的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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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08年12月14日举行的200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7516、88907509。

准考证号
违规行为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9520298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20336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20428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2046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20706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20814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20463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2042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21186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21005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3101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色彩成绩无效

9562248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6058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581616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9600199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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