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到我省,记者4月2日从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了解到,与去年相比对,今年的高招政策有四项明显变化。
新增两类人员不得报考
往年,教育部规定三类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除上述三类人员外,今年,教育部首次增加了两类人员不得报考: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异地借考”条件更严格
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规定中对“异地借考”作出了新的条件限制: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国家二级运动员”最多可加20分
《规定》中首次明确指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在校生*学校可开除
今年高考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