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重庆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可享受加分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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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加20分的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10分):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09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赛区一等奖者(从2011年起,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6.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7.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统一测试认定者;

  8.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经市统一测试认定者;

  9.烈士子女;

  10.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1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艺术、体育类可再降5分)。

  二、可加10分的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加5分):

  1.报考在渝院校的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2.报考在渝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教委组织的中小学“科技之星”创新大赛获得一等奖者;

  3.报考市属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比赛,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中获得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统一测试认定者。2007年和2008年参加跆拳道和散打比赛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经测试认定者(2011年取消跆拳道和散打项目加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在渝三本以下批次院校可再降10分,艺术、体育类可再降5分)。

  三、可加5分的考生(含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

  1.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的考生;

  2.报考在渝院校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和巫溪、城口两县的考生;

  3.报考在渝院校的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

  四、报考在渝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可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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