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高考(论坛)加分政策,便有了对加分政策的争议。近些年加分成为考试选拔中公平议题的焦点。今年先后发生在重庆、湖北等地部分考生改民族、浙江*分和加分“状元”之争等一系列事件,进一步使关于高考加分的讨论成为网络和其他媒体的热点议题。
这一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加分是否偏离了学生素质的真实状况?加分是否损害教育公平?加分该不该彻底取消?如果不能完全取消,如何守住公平之门? 详见B04版·观察
●各地依据自己的需要设置各种加分项目,在缺乏专业监督的行政权力作用下,一些不合理或者容易被钻空子的加分项目出现了,直接冲击公平底线。
●涉及加分的教育、科协、体育、外事、民委等部门和单位,仅有提供证据的权力,是否加分,应该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而非行政部门确认。
有了高考加分政策,便有了对加分政策的争议。近些年加分成为考试选拔中公平议题的焦点。今年先后发生在重庆、湖北等地部分考生改民族、浙江*分和加分“状元”之争等一系列事件,进一步使关于高考加分的讨论成为热点议题。
这一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加分是否偏离了学生素质的真实状况?加分是否损害教育公平?加分该不该彻底取消?如果不能完全取消,如何守住公平之门?
政策变迁
权力下放,为各地巧立名目放行
当初设立高考加分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公平。为便于讨论,简要回顾一下这一政策产生的历史和发展的过程。
1950年高校招生时,国家规定应“从宽录取”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成为最初的加分政策。1956年烈士子女在高校招生中也开始享受“优先录取”。同年发布的“全国高校录取、分配办法”,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
1977年恢复高考后,加分制度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进行照顾,而是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政策。1983年,原国家教委通过高校招生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1986年,原国家教委又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分投档。
此后,1987年4月,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对加分作出较系统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加分政策优惠的项目和幅度。从此开始,加分成为整个高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此后20年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华侨、港澳台学生、烈士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报考农林、地质等特殊院校者,乃至“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及有特殊贡献的公民”,都开始享受降分投档、高校审查录取的政策优惠。与加分政策相对应,高考中出现了不能享受任何加分的“*考”族。
争议之声渐起。2001年的教育部高招规定中,享受加分投档优惠的,不再是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代之以省级优秀学生;奥赛加分标准也提高到全国奥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并首次针对加分政策的争议明确规定,降分或加分投档的幅度不能超过20分,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一般不得累计,仅取其中一项的分值。通过这样的调整,加分项目得以保存。
此后又进一步改革。2004年起,高招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各地招生委员会拥有自己的空间,高考改革确定了权力下放的原则,最终目的是把招生自主权返还给各个高校。
权力下放,客观上为各地自主设定高考加分名目放行,于是各地依据自己的需要设置各种加分项目,在缺乏专业监督的行政权力作用下,一些不合理或者容易被钻空子的加分项目出现了,直接冲击公平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