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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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文理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专业涵盖文、理、工、农、史、法、经、管、教9大门类。

  第三条 学校设有文史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芙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18个学院和1个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四条 学校现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英语(论坛)、日语、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法学、地理科学、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动物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土木工程、城市规划、教育技术学、音乐学、舞蹈编导、美术学、艺术设计、动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等40个本科专业和音乐表演、服装设计、电子应用技术等3个专科专业。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17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招生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

  4、组织省外艺术类专业考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核发专业考试合格证。

  5、根据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完成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及其它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7、协助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9、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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