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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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第 学校校名为湖南商学院,部标代码为10554,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第三条 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涵盖经、管、文、法、理、工等学科的多科性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八条 2009年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英语(论坛)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地组织的口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报考。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报考旅游管理专业,色盲者不宜报考艺术设计、动画、广告学、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美术类考生,湖南省考生专业成绩以湖南省联考成绩为准;其它省市考生必须是已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方能填报,按专业成绩×70% 文化成绩×30%的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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