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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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数与招生计划数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四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一定的分数级差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的院校志愿、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自主选拔入选考生,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但未达到我校投档线且第一志愿(平行志愿须第一顺序)报考我校的入围考生,只要服从专业调剂,政审体检合格,我校将予以录取;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投档线且第一志愿(平行志愿须第一顺序)报考我校的入围考生,政审体检合格,我校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AB及以上,其他类考生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进档后考生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建筑学专业新生入校两周内加试美术,不合格者调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英语(论坛)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由于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的毕业生须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除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的考生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眼视力5.0以上(轮机工程4.8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嗅觉正常,五官端正,四肢健全,肝功能正常的男生。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安排在提前批录取。由于对报考这两个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较高,若合格生源不足,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可放宽至重点线(一本线)下20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合格通知单》,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高考成绩(外语成绩学校将划定最低分数线)和专业成绩(其中湖北省为专业创作成绩与省联考成绩之和,外省为我校组织的色彩、素描、速写考试成绩之和)之和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优先录取。录取时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安排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定向生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国家规定,定向生在入学注册前需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生毕业后须到定向单位服务,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送生、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批复为准。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要求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五位一体、联动互补”的奖励和资助模式,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享受武汉理工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经审核合格,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并对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我校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招生工作。

   二OO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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