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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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2780046)。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山东理工大学2009年计划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8330人,其中本科7330人、专科(高职)1000人。

  第十四条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录取

  第十五条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工作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山东理工大学2009年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根据高考(论坛)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在专业安排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论坛))。

  第十九条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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