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执行,详见本校《招生简章》或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三条 具有河南理工大学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河南理工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适用于2009年河南理工大学校本部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炭类单独招生、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地址和招生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焦作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454010
学校网址:http://www.hpu.edu.cn 招生办电子邮箱:zhaosb@hp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391-3987226 3986000 398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