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美术类联考成绩,录取时综合文化分数和联考分数按一定比例投档。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录取结束后,我院将通过邮政特快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按考生电子档案上填写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第十九条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我院9月18-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将取销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按年度足额交纳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立奖、助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特等奖学金按条件评选,本、专科学生均为3000元/人;一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3%。其中,本科学生1500元/人,专科学生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6%。其中,本科学生800元/人,专科学生600元/人;三等奖学金人数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11%;其中,本科学生400元/人,专科学生300元/人。
2、勤工助学基金:凡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能够提供的岗位数,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获得勤工助学机会。
3、特殊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4、单项奖学金:学院为在德智体或学业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设置了若干单项奖学金。
第六章 毕业和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