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2008年起入学的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就业为自主择业,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法商学院将积极为学生联系就业岗位,推荐学生就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法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藏龙岛科技园区洋湖大道特一号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205
联系电话:027-81973723
传 真:027-81973723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