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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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 “依法治招 ”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院校代码: 13686。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特一号。

  第三条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院开设有新闻传播学院、动画学院、艺术设计系、传媒工程系、管理学系、表演系、英语系7个院系36个本专科专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后,将由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2008年起入学的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学生。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招生全过程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院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分别报送华中师范大学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和备案后,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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